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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止犯罪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處罰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1W)

一、對於中止犯罪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處罰嗎?

對於中止犯罪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處罰嗎?

可以的;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本款規定,對中止犯的處罰是:(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條款: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著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

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裡包括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於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如果是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來,則不能視為犯罪中止。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人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並主動採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促使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可恥,洗手不幹;因被害人哭泣、求饒,而產生同情、憐憫之心,不忍再加害於人;懾於法律的威嚴,懼怕受到刑罰懲罰;原有的犯罪慾望已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滿足或已經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樣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因為犯罪中止不僅客觀上沒有發生犯罪結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才使犯罪結果未發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懸崖勒馬,對社會是有益的。因此,法律對中止犯的處罰,採取了“應當免除”或“應當減輕”的從寬處罰的原則。這也是考慮到對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於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動放棄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說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已經消除或者減弱,罪犯已經悔罪,容易接受改造,處理上應當進一步從寬;同時,規定較輕的處罰,有利於鼓勵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減少犯罪的社會危害。

綜合上面所說的,中止犯罪而讓案件的最壞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行為是可以得到法律原諒的,而在處罰的時候也會按實際情況減輕當事人的刑法,中止犯罪一般要比未遂還有既遂的處罰要輕很多,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