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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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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式是什麼?

在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式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式重新審理。原判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第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後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四十一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當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二)高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什麼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條文中對某種犯罪或某種犯罪的某種情形只規定單一的刑種和固定的刑度。比如《刑法》第239條第1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由此,綁架他人並致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能判處死刑,並沒收財產。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是對封建司法專橫反思的結果,是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它的特點是無任何自由裁量的餘地,防止罪刑擅斷,便於操作。但對於同一種犯罪,不考慮其具體情況而對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罰,有失公正,不利於收到良好的刑罰效果。

所謂絕對確定法定刑,是指在法律條款中,對某種特定的犯罪或犯罪的某種特定情形只規定單一的刑種和固定的刑度。絕對確定法定刑是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其在處罰過程中沒有自由裁量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