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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程式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46K)

死刑複核程式是刑事訴訟程式的一個環節。死刑複核程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程式,設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保障被告人的權益。死刑複核程式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詳情請看下文。

死刑複核程式相關法律規定

死刑複核程式有哪些特點?

審理物件特定

這一程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式。這種審理物件的特定性使死刑複核程式既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式——一審和二審程式,也不同於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式——審判監督程式。

死刑複核程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後,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式。只有經過複核並核准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複核程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複核程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核准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複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程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

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式。而死刑複核程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階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複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複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式可以越級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 死刑複核程式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階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將《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的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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