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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要通知辯護律師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6W)

審查批捕要通知辯護律師嗎?

一、審查批捕要通知辯護律師嗎

審查批捕不會通知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律師應當主動聯絡司法部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應在3日內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補充偵查決定。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通知予以糾正。

二、批准逮捕案件審查期限如何規定的

1、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還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案件疑難複雜的還可以延長偵查期限)。因此,檢察院批准逮捕時,仍然屬於偵查階段。

2、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三、審查起訴和審查批捕的區別

1、主體不同,審查批捕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是由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2、在案件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審查批捕是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後,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一定的瞭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與有逮捕的必要的,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監科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再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請公訴科提起公訴,檢察院公訴科就對這些案卷進行審查。

3、後果不同。案件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後果有兩個,就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會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案件經過檢察院公訴科審查終結後,後果也有兩個,起訴或者不起訴,如果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經過審查終結後,就會被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查批捕是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的重要階段,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檢察院,都不會主動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如果想了解案件偵查的進展,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需要主動聯絡司法機關,同時準備相應的法庭辯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