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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批捕會通知家屬嗎

檢察院批捕後直接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不會通知家屬,但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程式後,依法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在抓獲嫌疑人後,如果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可不通知家屬。
廣東、浙江沿海發達地區抓起來的嫌疑人60%是流竄犯,流竄犯可以認定為無法通知,現行的刑訴法規定,“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就不通知了”,有礙偵查並沒有限定案件範圍,使所有案件都可以說以“有礙偵查的理由”而不通知家屬了。
綜上所述,檢察院批准逮捕,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通知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檢查院批捕會通知家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