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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以後請律師做辯護人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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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以後請律師做辯護人是否可以

一、批捕以後請律師做辯護人是否可以?

批捕以後請律師做辯護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刑事案件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理智的做法應該是請職業律師做辯護人,而且被批捕以後如果不請律師做辯護人,家屬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也見不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行使自我辯護權的話,在已經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也不太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