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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單位是否承擔責任?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1W)

一、挪用資金罪單位是否承擔責任?

挪用資金罪單位是否承擔責任?

一般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顯然,單位犯罪除了單位承擔刑事責任,有關個人也可能成為責任主體。那麼何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案件過程綜合分析。

二、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要件內容是什麼?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

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主體相同)。根據司法解釋,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但對股東本人的挪用行為不宜認定為本罪。

行為物件是單位資金。籌建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公司登記註冊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上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行為內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中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挪用,是指不經合法批准,擅自動用所主管、管理、經手的單位資金。挪用包括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與借貸給他人兩種情況,其中的“他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等單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現了某種資金的行為的,將會對單位的財產安全和合法的權益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和威脅,因此我國法律中對於這種行為將會對犯罪嫌疑人出非常嚴厲的處罰,同時對於單位中涉及到相關的工作人員也會處以一定程度的處罰,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