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
二、謊報安全事故罪的認定如何進行?
(一)本罪與無罪的區別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貽誤事故搶救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1、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分:
(1)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也可以是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是隻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財產的安全;後者侵害的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3)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發生以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嚴重的不負責任,不履行或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2、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指的是違反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行為。
(1)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包括生產作業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領域、公共場所的安全;後者侵犯的是生產作業安全。
(3)發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經發生;後者是在生產作業的過程當中。
(4)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後者是在生產作業當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如果是在生產活動當中,採取了安全措施,但是仍然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是需要及時的向上級部門來進行一定的報告,如果說謊報事故,導致存在更嚴重的後果的情況之下,肯定是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來進行處罰的,比如說我們國家《刑法》當中規定一句謊報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