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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機關在使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的問題: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傷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決定不報與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及謊報事故情況的;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偽造及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以及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與藏匿受傷人員的;毀滅和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與記錄及計算機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