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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認定標準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貽誤事故搶救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39條的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認定標準

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主觀方面有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