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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6W)

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判?

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安全事故監管的人會受到懲罰,因此這些人為了逃避懲罰便謊報或者不報安全事故,造成人員以及財產的不必要損失,在我國刑法上稱之為謊報安全事故罪。那麼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判呢?下面是小編整理出來的相關法律法規,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判: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機關在使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一下的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傷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① 、決定不報與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及謊報事故情況的;

②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③ 、偽造及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以及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與藏匿受傷人員的;

④ 、毀滅和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與記錄及計算機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⑤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⑥ 、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⑦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以上就是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判的相關解讀,在安全事故發生之後安全監督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且如實上報事故情況,如果因不報或者謊報造成貽誤的應當立案追訴。如果您還需要了解謊報安全事故罪是如何認定的?可以直接聯絡我們365專業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