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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規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4W)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規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安全事故是我們都不想發生的,可若是發生了安全事故我們就需要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權益。通常向公安機關報案,讓他們去調查,還自己一個公道。如果是自己犯錯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規定是很大罪的,我們一起看看量刑標準。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規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機關在使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一下的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a、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b、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c、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總的來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規定有兩種情節,一種情節嚴重,一種情節輕微。若是造成嚴重後果隱瞞不報,法院會根據刑法進行處罰。在交通安全事故中,如果是自己的責任,最好儘快到當地的公安局闡明責任歸屬,以求得好的解決方式。以上的量刑標準,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