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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9W)
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要依據犯罪情節量刑,例如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針對近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後弄虛作假,結果延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行為而設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對於安全事故的發生一定要如實彙報,這樣才能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一般這樣做的人都是抱有僥倖心理,沒有把事情想的那麼嚴重,所以一旦造成重大事故的時候才會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