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1、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投放危險物質而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
2、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哪些
主觀方面的區別
1、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造成對公共安全的破壞,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故意殺人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2、二者在認識因素上的區別是:
(1)行為人所認識的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壞,還是他人生命的終結;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殺人罪可表現為希望或放任。
(2)其不同之處在於希望或放任的結果不同:一個是公共安全的破壞,一個是他人生命的終結。
客體上的區別
1、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包括特定多數人和不特定多數人;故意殺人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公共安全與人的生命權利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絡,這就產生了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體與殺人罪的客體存在交叉的情況,正是這一問題的存在,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投放危險物質殺人行為定性的困惑。
3、所規定的各類罪及各個具體罪之間的客體並不是絕對的並列或平行的,其間存在交叉,客體的交叉並不意味著罪的交叉,定罪是應以主客觀相統一為原則的。
投放危險物質將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都處於危險當中,因此必須要對於這種行為予以規制,同時若主觀上不是故意投放危險物質,而是由於過失導致的,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一般是按照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處罰。情節較輕的按照3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