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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條件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不予支付的情況有哪些?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17W)

特殊條件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不予支付的情況有哪些?

一、特殊條件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不予支付的情況有哪些?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勞動者發生工傷後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以解決勞動者因工傷所遭受的損失,幫助勞動者渡過工傷傷害的難關。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發生工傷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 拒絕治療的;

4、 被判處刑罰正在收監執行的。

二、幾種用人單位在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責任區分

1、 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承擔原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2、 單位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3、 單位破產的: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單位應支付的工傷保險費用 ;

4、 職工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原單位承擔責任,原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5、 職工被派遣出境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國內工傷保險中止;不能參加的,國內工傷保險不中止。

三、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後依法獲得的相關待遇,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工資待遇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賠償的,可以向司法機關進行訴訟來解決相關矛盾糾紛的解決,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條件下,勞動者的錯誤導致的傷亡情況可以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