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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盜竊危險物質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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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盜竊危險物質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一、一般盜竊危險物質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之規定,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質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物件為危險物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

盜竊危險物質,是指祕密竊取各種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取得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祕密竊取槍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祕密是針對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實施祕密竊取行為的手段、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撬門扭鎖、越窗、順手牽羊等。行為人只要盜竊上述物件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由於本罪所指向的犯罪物件是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因而成立本罪並不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搶奪危險物質,是指公然奪取危險物質的行為,即在危險物質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場的情況下,突然公開將危險物質奪走。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一般是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將危險物質搶走,也有的表現為當著危險物質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衛能力減弱如患病、醉酒的情況下,公開取走危險物質。搶奪行為的特點是發生時間短暫,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識到上述物品的喪失,有時還可將上述物品當場追回並抓獲罪犯。行為人只要搶奪了上述物件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而且,由於本罪犯罪物件的特定性即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搶奪的危險物質數額較大。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於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竊取、搶奪危險物質,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盜竊罪在中國,是屬於侵犯他人財產權益的一種行為,是需要按照刑法來進行處罰的,如果盜竊的是一些危險的物品,比如說槍支和彈藥的,也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來進行懲罰,但是是按照盜竊危險物質罪進行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