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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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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誰承擔責任?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誰承擔責任?

1、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2、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3、因緊急避險採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是什麼?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一)避險意圖避險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二)避險起因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不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就無所謂避險可言。

(三)避險客體緊急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四)避險時間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

(五)避險可行性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三、避險過當是什麼?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行為人在緊急避險過程中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時要注意限度,在維護自己或者是國家以及社會的公共利益時,也注意儘量不要損害他人的利益,避險行為一定要合理,如果採取的措施不當的,那麼緊急避險人就應當對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