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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罪犯能叫正在服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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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罪犯能叫正在服刑嗎?

緩刑罪犯能叫正在服刑嗎?

1、緩刑本身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具體運河用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和四種附加刑,但它的存在離不開主刑,即宣告緩刑的前提必須是犯罪分子已被頭版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實質上是指對頭版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刑罰的刑罰制度,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處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罰適用中的具體化。

2、緩刑考驗期不是刑罰的執行期。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犯罪分子在考驗期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這表明,緩刑考驗期只是在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執行所判刑罰前,依法確立的一段考察時間,而不是刑罰的執行期。若考驗期滿,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產生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結果。對有漏罪或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不能折抵判處刑罰的刑期。

3、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須服刑。

罪犯的概念,一般是指經法院認定應承擔刑事現任,依法對其處以刑罰並判決生效的人員。實踐中,我們容易只把收監執行的罪犯看成服刑罪犯,其實,沒有收監執行的管制、拘役、暫予監外執行和交付執行前所餘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 ,在接受上述刑罰處罰期間也是服刑罪犯,不能因為被宣告緩刑的是罪犯,得出緩刑期間就是服刑罪犯的結論,所以說緩刑期間的罪犯不是服刑罪犯。

二、司法解釋

在上述“緩刑期間的罪犯是服刑罪犯”的理由中,有兩個概念錯誤:

1、緩刑是由法院作出的宣告而不是判決。

儘管平時常聽人講“某某被判三緩五”,但依照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緩刑是法院對被頭版拘役、三年以下有期造型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不規則危害社會的情況,作出在一定時期內暫緩執行所判刑罰的宣告。可見法院作出緩期執行並明確緩刑期的決定是採用 是判決的形式。

2、公安機關是緩刑的考察機關而不是執行機關。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可見在緩刑期間,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對罪犯行為的考察,以確定其不同行為後的相應處理結果,而不是去直接執行緩刑。

需要明確的是,緩刑在刑法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並定性為服刑的一種,所以一般情況下在緩刑期間是不能稱為服刑的,只有在緩刑結束後繼承對犯罪事實認定的判決的服刑才可以稱作服刑。需要注意的是,緩刑期間如果又進行了違法犯罪活動,則會按照罪上加罪的原則予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