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緩刑期間在犯罪能否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閱讀(2.97W)

一、緩刑期間在犯罪能否取保候審

緩刑期間在犯罪能否取保候審?

1、是否可以取保候審,關健要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如果符合條件的,則經辦案機關決定後,仍可以予以取保候審,否則就不可以的。

2、如果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在判刑時應當撤銷原判,將前後所犯之罪進行數罪併罰。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

總的來說,可能判處某種刑罰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具體來說,我國刑訴法也有相關規定:

《刑訴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1、主體特殊

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據刑事法律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從理論上講,任何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均應接受刑事追究,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是,具體處罰又是不同的,以體現區別對待的政策。這種區別對待,往往在刑法的條文中即作了明確要求,主要有:

(1)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歲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的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4)正當防衛過當的人構成犯罪的特別要求;

(5)緊急避險過當的人構成犯罪的特別要求;

(6)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別要求;

(7)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的特別要求等等。

上列這此犯罪主體,或因年齡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體殘缺不便關押執行因素,或因犯罪狀態或行為作用因素,儘管被數罪併罰,但有的可以成為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執行物件。

2、情節特殊

案件情節在決定適用監禁刑或非監禁刑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案件情節主要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從法定情節講,又分為法定從重、加重處罰情節和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等。

主要有以下幾類:

(1)自首和以自首論;

(2)坦白交待;

(3)立功。

從酌定情節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事實上,除這種須報經核准的減輕處罰外,司法實務中還存在量刑上的大量酌定情節,比如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初犯、偶犯、賠償損失、避免嚴重犯罪後果發生等等,均屬於量刑考慮的重要情況,有些甚至對數罪併罰情況下能否適用緩刑產生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