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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判決確定之前犯新罪還可能判緩刑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9W)

一、緩刑判決確定之前犯新罪還可能判緩刑嗎?

緩刑判決確定之前犯新罪還可能判緩刑嗎

緩刑判決確定之前犯新罪一般是不可能再判緩刑了,因為判緩刑的條件是嫌疑人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數罪併罰定罪刑期怎樣計算的?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犯新罪和發現漏罪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如果在緩刑判決沒有確定之前犯新罪了,說明在此之前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要不然的話就是嫌疑人在看守所又犯新罪,總之,對於這種對法律制度沒有絲毫敬畏之心的嫌疑人,不適合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