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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經濟犯罪能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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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經濟犯罪能判緩刑嗎?

經濟犯罪是違法我國經濟法規,為自身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對社會經濟執行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依據經濟犯罪的情節惡劣程度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經濟犯罪所受到的刑事法律責任追究有所不同。那麼刑法規定經濟犯罪能判緩刑嗎?我國刑法規定緩刑的適用物件和適用範圍有哪些?

刑法規定經濟犯罪能判緩刑嗎?

經濟犯罪能判緩刑。

緩刑的適用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或懷孕的婦女,或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另外,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刑適用物件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緩刑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後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瞭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親屬為了能使被告人適用緩刑,免受監禁,表示願意多交罰金、多賠償損失,以金錢的付出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以至使之成為緩刑的交換條件;有些單位組織出於被告人親屬的種種關係,礙於情面,不切實際地亂出證明,一概證明被告人表現良好;有的幫教組織也停留在紙面上,形同虛設,少數幫教成員甚至不知道被幫教的物件;等等。這些現實存在的情況,並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實性,也不能如實反映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給法官提供了種種假象,導致了法官在考慮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時出現偏差。因此說,對被告人歸案後是否誠心悔過,適用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上都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有待在日後的考察中予以確定。而現行的緩執行制度將這種待定狀態交由法官提前認定,確實難於準確把握,以至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報復性犯罪。也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職權,盲目地適用緩刑,造成重罪輕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緩刑的情況只適用於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其情節較輕,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過的表現,且對於社會沒有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其次,對於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孕婦老人等人員,也應該採取緩刑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