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判緩刑,一般情況下需要在犯罪所在地服刑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不需要在監獄坐牢,在監外工作生活,考驗期限為3年。在3年期間裡,不違法違規就被視為坐牢期結束。
在法庭宣告緩刑了的犯罪分子,一審判決後,已無須再進行關押。如果判決在法律效力生成前,犯罪分子仍在關押,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改變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取保侯審或監視居住,等判決生效後,將犯罪分子交給公安機關進行考察。
外地人判緩刑,是需要在犯罪所在地服刑的。
一般緩刑的法律後果有以下三種: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第76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在外地做了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緩刑犯記得在服刑的時候能夠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它而帶來些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