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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添新罪叫什麼犯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3W)

一、服刑期間添新罪叫什麼犯?

服刑期間添新罪叫什麼犯

服刑期間添新罪的叫一般犯罪,不屬於累犯。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在監獄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可以對犯罪進行審判,法院判決後與前罪進行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減刑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通常罪犯在服刑期間是沒有什麼犯罪的機會的,服刑期間的罪犯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所以大多數的罪犯可能是服刑期間發現了漏罪,但不管是新罪還是漏罪,對於這種狀態大家不能理解成累犯。只要有犯罪行為的,司法機關也一定要嚴肅追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