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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否等同於為判刑 | 哪些人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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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否等同於為判刑 哪些人能適用緩刑

有些罪犯符合條件,因此法官在最後量刑處罰的時候往往會同時判處罪犯緩刑,也就是說此時罪犯可以暫時不用執行所判的刑罰。不少人在這方面就有疑問了,這樣緩刑是否等同於為判刑呢?畢竟此時沒有實際服刑,很多人就覺得不能視為判刑。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緩刑是否等同於為判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從定義就可以看出是已經判刑了。

二、 哪些人能適用緩刑?

判斷一個犯罪人能否使用緩刑,需要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我國《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對緩刑適用的物件和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 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裡的3年以下並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 除上述兩種型別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以及弱勢群體的保護,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不滿18週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三、緩刑考驗期滿怎麼辦?

被宣告緩刑並不意味著可以無條件地迴歸自由,相反,緩刑的設定實質上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刑罰。基於此,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設定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認真遵守一定的規範,並積極參與社群矯正,方能最終獲得好的結果。具體來說,根據我國《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後有三種情況:

1、 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機關予以公開宣告;

2、 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 在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關於緩刑是否等同於為判刑的問題,大家應該也清楚了吧。雖然被判緩刑的罪犯可以暫時不用被執行所判刑罰,但這也僅僅是主刑,而不包括附加刑。這只是一種對罪犯比較有利的制度,並不是實際真的要服刑了之後才能視為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