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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6W)

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認定?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認定?

(一)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但前者必須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犯罪。

(二)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

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 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二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已預見,並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倖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願。後者行為人則採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 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願。

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內容是什麼?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爆炸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我們國家,如果有人通過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麼肯定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犯罪來進行定罪量刑的,而有一些情況之下是屬於過失的,此時就須要與故意型別的犯罪區別開來,比如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就是屬於過失犯罪當中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