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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緩刑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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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緩刑條件都有哪些?

緩刑是對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了法定的條件之後,可以在一定的期間內不予關押暫緩其刑罰的執行。緩刑制度有利於改造罪犯,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那麼,但並不是對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緩刑,我國對適用緩刑條件作出了嚴格規定,下文中就一起看看相關的條件有哪些吧。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條件有: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至於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於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二、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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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由於緩刑執行刑罰可以在一定的期間內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對於案件當事人及其家人來說,是非常值得爭取的。如果您想對這方面的規定有一個更加詳細的瞭解,可以諮詢專業的刑事律師,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進行緩刑辯護,相信可以更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