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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規定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7.66K)
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規定是什麼?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訊。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某些案情複雜,事實並不清晰的案件,尤其是經濟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團伙犯罪案件來說,偵查機關由於種種原因,對其辦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式合法,證據確鑿。檢察機關由於種種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對案件做出準確的定性。

如果通過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具體案情,查閱案卷資料,訴訟文書和技術性檔案,與承辦的檢察官溝通,及時改變檢察機關對案件先入為主的印象,那麼有可能改變案件的走向,也有利於檢察機關綜合、全面、公正的對案件進行審查。

二、刑事案件請律師有用嗎?

如果經濟上有能力,建議早一點委託律師。

刑事案件,分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只要當事人無論涉嫌什麼罪,只要未經法院判決定罪,都不能稱為罪犯,也就沒有案底,所以請律師最好介入的時間是公安偵查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公安機關不允放家屬或親屬探望,只有律師可以見到當事人。

並且刑事案件委託律師越早對案件的最終處理越有利。在偵查階段,或者人一被採取強制措施(拘留)就委託律師介入最好。

有律師的介入,可以更早的瞭解案情,因為他的口供還沒有成形,律師可以提醒他怎麼說,會告訴他哪些對他不利。

再者,律師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沒有律師的介入,大部分在偵查拘留階段會受刑。如果有律師,可以告訴律師,律師可以為他申訴控告。

所以,請律師是有用的。

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最終的辯護功能都是要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最公平的司法判決結果。要實現律師最終的辯護目的,律師在受理本案之後,整個過程當中要做的工作也非常的多。

律師是會根據案件的事實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進行犯罪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確犯了國家的相關法律,那麼律師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變故,辯護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不能夠有作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