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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有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6.1K)
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有什麼?
律師解析:一、在偵查階段作為辯護人提供辯護。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可以瞭解案情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託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權同當事人會見、通訊,不需要公安機關批准。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四、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五、有權要求調取證據和自行收集證據,有權申請證人到庭。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六、偵查階段律師的權利有權對是否應當逮捕發表意見。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七、偵查階段律師的權利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八、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書面意見。
九、偵查終結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律師,以便律師跟進案件。
十、申請辦案人員迴避、並提出複議。
十一、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控告、申訴。
十二、作為代理人與受害人或其家屬就民事賠償進行協商、和解,並爭取獲得受害人或其家屬諒解。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