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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什麼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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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對於任何一種犯罪行為來說,都分為主犯和從犯兩種,主犯罪責和量刑重一些,從犯則稍輕一些。任何一種犯罪都會有主犯的認定標準。

開設賭場罪什麼為主犯

1、認定從犯

從犯和主犯如何區分呢?例如在這個整個犯罪行為中起到次要的犯罪人員稱之為從犯(比如看門、放風、打探等等行為)。雖然看似沒有直接進行具體的賭博犯罪行為,但是在賭博犯罪的整個過程中也起到了幫助主犯或者說起到了輔助犯罪行為。簡單的說他的行為是次要的行為,也就是輔助行為,沒辦法直接帶來犯罪結果。

2、認定主犯

主犯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何判刑?這是需要根據證據、後果、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等各因素綜合判斷來決定的。如果被判刑拘或者逮捕的話,可以通過委託律師會見,由律師來詳細瞭解情況從而提供法律服務

按照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的刑罰還是十分的人性化的,對於從犯的量刑採取減主義。簡單的說對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減輕和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2)對於從犯的處罰是減輕還是免除處罰,都要按照實際犯罪案件的性質和對這次案件所起到的作用等方面來最終確定的。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開設賭場會被判定怎麼樣的罪責,根據我國《刑罰》第三百零三條明確規定寫道,賭博罪、開設賭場罪:如若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營利為業的,會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私下或公然開設賭場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最後如果情節十分嚴重的,則處年份相應提高了,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處罰金。

一般來說開設賭場罪主犯的認定都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以及公安所蒐集的相關證據來綜合判斷最後決定。

在現實案件中大多數的開設賭場罪和聚眾賭博都是有一定的聯絡的。主犯一般都是那些賭徒的組織者,拉攏和聚集各方的人來賭博為他們提供場地和用具。

從犯則和賭博沒有什麼實際接觸的人(比如比如看守賭場,收取費用等人員),並沒有參與過賭博,也沒有參與過賭場的開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