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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針對罪輕辯護可以進行辯護嗎

無罪辯護 閱讀(1.34W)

一、公訴人針對罪輕辯護可以進行反駁嗎?

公訴人針對罪輕辯護可以進行辯護嗎

公訴人針對罪輕辯護可以進行反駁,控辯雙方可以相互質問、辯論。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訴訟權利:

(1)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和依法委託他人辯護。

(3)當事人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

(4)公訴人和辯護人可以相互辯論。

(5)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6)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公訴方沒有權利剝奪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但是,就辯護人在辯護詞當中提出來的罪輕辯護方案,如果存在著疑問或者有不同的觀點的話,經過審判長的同意以後公訴方可以直接當庭提出。同樣的道理,辯護人也是可以反駁公訴方的一些公訴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