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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同時做最輕辯護可以這樣做嗎

無罪辯護 閱讀(2.4W)

一、無罪辯護同時做最輕辯護可以這樣做嗎

無罪辯護同時做最輕辯護可以這樣做嗎

法律允許辯護人同時作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雖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辯雙方針對定罪問題辯論後,仍然需要主持雙方針對量刑的問題進行辯論;辯護律師在發表無罪辯護的同時,也可以針對案件的量刑發表辯護意見。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法條意思很明顯:《刑訴法》給法庭設定了一項義務,審理案件時,任何與定罪、量刑的有關事實、證據,法庭都應當主持調查、辯論。具體怎麼調查,怎麼辯護,請看《刑訴法解釋》的規定;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這條是解釋在法庭調查階段時,法庭應如何主持調查的規定,意思是:在法庭調查階段,針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還必須查明量刑事實;

換到辯護律師的角度理解這條內容: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在質證時可以向法庭發表無罪的質證意見,同時也可以發表量刑的質證意見。

再看《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

法條意思很明顯:雖然被告人不認罪,雖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辯雙方針對定罪問題辯論後,仍然需要主持雙方針對量刑的問題進行辯論;

換到辯護律師的角度理解這條內容: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在發表無罪辯護的同時,也可以針對案件的量刑發表辯護意見。

是不是很驚訝?怎麼可以這麼規定?不信你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的《律師權利保障規定》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出臺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

《律師權利保障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律師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護時,辯護律師可以先就定性問題發表辯護意見,然後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

讀完這些法條,是不是一切都明朗了?再遇到質疑的時候,我們就可以很從容的告訴他們,是法條賦予了辯護律師這項權利。那位靈敏的女辯護律師其實不用急著向當事人徵求意見,只需要告訴法官是法條規定的,或者直接給他讀法條。《刑訴法》及其解釋給法庭設定了“主持、引導”控辯雙方的義務,法庭不僅不作為,還質疑辯護律師。他們聽了你讀法條之後,肯定會懂得怎麼做的。

本文還涉及到辯護律師的“獨立辯護權”的問題,這裡暫不展開論述。而且《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五條已經明確了辯護律師“應當有利於當事人”的辯護原則。雖然該權利一直都存在爭議,但是這個規範確定了“應當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後,對於辯護律師來說,就已經很明確了。

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文中簡稱“《刑訴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文簡稱“《刑訴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文簡稱“《律師權利保障規定》”。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庭上作為辯護律師是允許在做無罪辯護的同時還做最輕辯護的,在實際辯護中可以引導先做定罪的問題在循序漸進的過渡到量刑的問題,因此每位律師要精通刑事訴訟法不要發生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