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不成功可否罪輕辯護?

無罪辯護 閱讀(2.87W)

無罪辯護不成功就不能從輕處罰了。

無罪辯護不成功可否罪輕辯護?

無罪辯護,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犯罪行為,已經承認的,屬於翻供,這樣一來,無論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認罪態度較好。

根據坦白從寬原則,自首,坦白都可能作為法定量刑從輕的理由(是可以從輕,但不是一定),而做無罪辯護,意味著將可能失去這些條件,一旦認定有罪,該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做無罪辯護的難度本身就非常的大,律師如果不是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的話,肯定不會輕易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本人也應該非常清楚,無罪辯護不成功可能會承擔的法律風險。

刑事案件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