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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篇辯護詞中同時做無罪加罪輕辯護可行嗎?

無罪辯護 閱讀(6.48K)

如果要同時進行無罪與罪輕辯護,可以嘗試兩段式辯護。

在一篇辯護詞中同時做無罪加罪輕辯護可行嗎?

所謂“兩段式辯護”,就是將辯護意見分為兩段:第一個階段作無罪辯護,將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展現在法官面前,堅決徹底地認為被告人無罪。第二個階段指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但不是說:“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被告人也有一些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是講:“辯護人仍然堅定地認為被告人無罪,如果法庭不採納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請注意被告人如下從寬處罰情節”。

“兩段式辯護”與“騎牆式辯護”從實體內容看並無區別,都是將辯護意見分成兩塊,一塊是無罪意見,另一塊是量刑意見。但是,其內在邏輯存在區別。從辯護的立場而言,“兩段式辯護”堅持的仍是無罪辯護,至於罪輕的理由是站在法官的角度,提醒法官注意當不採納無罪辯護意見時應當考慮從寬的量刑情節,而不是辯護人改變了無罪的立場。

“兩段式辯護”不僅學理充足,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兩高三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由此可見,那種認為律師作無罪辯護就不能提量刑意見的說法站不住腳。

“兩段式辯護”在法庭上具體應當如何操作?一般情況下,最好在開庭前建議法官將法庭辯論分為定罪與量刑兩個環節,如果法官採納將法庭辯論分為兩個環節的建議,辯護人在定罪辯論環節發表無罪意見,在量刑辯論環節發表量刑意見,此時辯護人進行“兩段式辯護”會非常自然。如果法官不願在辯論階段將定罪與量刑分開,辯護人可在第一輪法庭辯論中進行徹底的無罪辯護,在發表第二輪辯護意見時,仍然先對公訴人的有罪意見予以堅決批駁,發表完批駁意見後,馬上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意見,指出如果法庭不採納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應當注意被告人還有幾項從寬處理情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兩段式辯護中的重點在於兩段各有側重,在反駁定罪時要立場堅定,有理有據;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羅列從輕、減輕的依據,將焦點落在量刑上。兩段辯護也可以用兩位律師進行切換,以達到較好的呈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