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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賂罪無罪辯護有哪些重點進行辯護

無罪辯護 閱讀(1.78W)

一、受賂罪無罪辯護有哪些重點進行辯護

受賂罪無罪辯護有哪些重點進行辯護

(一)客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1、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2、不能證明涉案款項的數額以及最終歸個人所有。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僅有各自獨立的行賄人的證言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在案證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2、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行為人是否了利用了職務的便利;

3、在案的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且傳來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案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未能達到刑事證據排他性、唯一性的要求。

(三)未達追訴標準

二、律師辯護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認真閱卷,捕捉疑點查閱案卷,是瞭解案情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受賄罪辯護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認真細緻。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的整個情況。特別足熟知被告人確實具有哪個或哪幾個無罪的事實或情節。只有這樣,才能在特別熟知案情的基拙上進行分折和研究,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和如何作無罪辯護。要特別熟知案情,除了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詢問案情以外,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取得案卷中沒有而又能證明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有利的證據。

2、重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隨著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讚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於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簡單表達認同公訴人(但千萬不可講向公訴人“致謝”的話)發表的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說有利於被告的酌定情節。

3、注重說服法官說服是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功。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刑辯律師出席法庭辯護的目的就是要說服審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訴人。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為,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物件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這類案件在進行辯護時,應積極的調查相關的案件案情。對相關的犯罪情況進行了解,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辯護。不應袒護或虛報案情,隱瞞這類犯罪人員的犯罪情況,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辯護,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