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在某些司法審判之中是必不可缺少的程式,可以節省時間,在刑事案件中也可以幫助尋找證據,儘早破案。司法鑑定必須由相關當事人申請繳費後鑑定機關才會進入鑑定程式,受理後需要在限定期限做出鑑定書,有缺陷的,需要進行補正,司法鑑定補正書怎麼寫?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司法鑑定補正書
×××司法鑑定中心(所)
司法鑑定意見補正書(編號)
×××(委託人):
根據貴單位委託,我中心(所)已完成 鑑定並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編號: )。我中心(所)現發現該司法鑑定意見書存在以下不影響鑑定意見原意的瑕疵性問題,現予以補正:
1、(需補正的具體位置、補正理由及補正結果);
2、(需補正的具體位置、補正理由及補正結果);
3、(需補正的具體位置、補正理由及補正結果)……
附件:(如補正後的影象、譜圖、表格等)
司法鑑定人簽名(列印文字和親筆簽名)
及《司鑑定人執業證》證號
×××司法鑑定中心(所)(司法鑑定專用章)
×年×月×日
二、相關法律規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十一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影象、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鑑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鑑定意見的原意。
三、司法鑑定意見書如何出具?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的規定:
第四章 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出具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字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傳送司法鑑定意見書。
第四十條 委託人對鑑定過程、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影象、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鑑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鑑定意見的原意。
第四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意見書以及有關資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司法鑑定補正書是對司法鑑定結果的瑕疵問題進行補正,而不是修正,並不會影響鑑定的結果,無論是司法鑑定意見書還是補正書都需要按照格式書寫,並由司法鑑定人的簽名,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會應縣審判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