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鑑定期限是多久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司法鑑定的主體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原因。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鑑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三、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司法鑑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託,對擬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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