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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逮捕與依法批捕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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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逮捕與依法批捕的區別是什麼

一、依法逮捕與依法批捕的區別是什麼?

1、執行的主體不同:

執行逮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

批捕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和法院,也就是說只有檢察機關和法院才有權利作出相應的決定和批准。

2、執行的時機不同:

逮捕是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

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之後。

3、二者的手段不同:

逮捕是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批准是批准逮捕。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逮捕的法律依據應該是公安機關已經受到了人民檢察院的批捕決定書,而依法批捕的法律依據是,人民檢察院根據程式法當中規定的批准逮捕的條件去進行審查,只有各方面的證據材料顯示有必要採取逮捕措施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才會批准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