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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訴法中不批准逮捕與不予批准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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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訴法中不批准逮捕與不予批准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刑拘與批准逮捕的區別:

1、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逮捕需檢察院批准,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

3、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式上,拘留是將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