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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和批捕區別是什麼?

強制措施 閱讀(2.19W)

逮捕和批捕區別是什麼?

一、逮捕和批捕區別是什麼?

最明顯的區別就是隻有批捕才能逮捕,批捕是逮捕的前提,沒有批准的逮捕都是非法的。具體來說:

1、執行的主體不同:執行逮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批捕的主體是檢察機關,也就是說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利作出相應的決定和批准。

2、執行的時機不同:逮捕是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並結束之後。

3、二者的手段不同:逮捕是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批准是批准逮捕。

二、司法解釋

1、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片語,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許可權,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3、逮捕後可以向相應的辦案機關 申請取保候審。

4、取保後,如果判實刑就應到看守所或監獄執行,如果是緩刑的話,緩刑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就可以不用在坐牢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批捕的程式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對於批捕和逮捕的相關情況認定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批捕的具體情況,應當在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後,向檢察機關提出批捕申請,如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則可以同意批捕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