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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監視居住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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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監視居住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呈請監視居住的程式是怎樣的?

呈請監視居住的程式主要是:

(一)呈批。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理由,擬監視居住的地點,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等。

(二)批准。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監視居住的,辦案部門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

(三)監視居住執行地點。

監視居住應當在以下地點執行:

1、固定住處。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處,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不得另行指定執行場所。但是,對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處執行的,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為其指定臨時住處執行。

2、指定居所。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沒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應當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3、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嚴禁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四)宣佈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佈監視居住,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宣佈監視居住時,偵查人員應當表明執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送達《監視居住決定書》,責令其在《監視居住決定書》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副本存入訴訟卷。

偵查人員應當向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暫扣其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

(五)交付執行。

偵查人員應當將被監視居住人帶至其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和有關材料送達執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簽收,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關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

(六)備案。

辦案部門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一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網上督察系統以及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影印件等形式,將被監視居住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涉嫌犯罪的行為、實施時間、實施監視居住後涉案人員所在的地點及辦案單位和主辦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備案。

(七)監督考察。

1、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指定民警具體負責監視居住物件的監督、考察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原決定機關;

(3)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十五日前,通知原決定機關;

2、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採集、錄入有關資訊。

3、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4、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將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機關。

5、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七)監視居住後案件的辦理。

1、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2、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情變化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八)解除監視居住。

1、解除條件。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

2、解除程式。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應當依照以下規定辦理,但變更為拘留、逮捕的,原監視居住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1)呈批。對犯罪嫌疑人解除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製作《呈請解除監視居住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解除監視居住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擬解除監視居住的理由,決定解除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等。

(2)批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部門製作《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解除監視居住通知書》。

(3)送達。偵查人員應當將《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和《解除監視居住通知書》交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或者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將《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送達被監視居住人,讓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填寫收到日期。執行機關應當將《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副本退回決定解除監視居住的機關,由決定機關存入訴訟卷。

綜上所述,國家處理社會案件的機關在面對某些具備特殊情況且符合法律對監視居住限制資格的條件,就可以在接受當事人申請的前提下請求相應的機關作出批准的決定,但是得到監視居住許可的罪犯仍然需要在指定的地點生活並且接受隨時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