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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還要偵查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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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還要偵查多久?

一、檢察院不批捕還要偵查多久?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可向檢察機關提出逮捕申請,由檢察機關作出決定,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還要偵查多久,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1、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但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期限是沒有規定的。

2、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偵查的,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次數為二次。

3、公安機關逮捕的,羈押偵查的期限為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

①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於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⑧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批捕就不能對案件進行起訴,那麼還要偵查的就要把握好時間,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可以處理好,那麼就可以對犯罪嫌疑進行起訴,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流程的,而且也是公平、公正的,有證有據才能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