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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未批捕審查起訴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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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未批捕審查起訴多久

一、檢察院未批捕審查起訴多久?

有關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案件審查起訴期限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首先,從《刑事訴訟法》對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僅就這一法條而言,《刑事訴訟法》並未區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未被羈押兩種情形,而是對所有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都作了一致的規定:公訴機關應當在一個月至多一個半月內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其次,從《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具體規定來看。《規則》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部門報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可見,《規則》也未區分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並進而對審查起訴期限作不同規定。只要是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不管是公安機關移送還是檢察機關移送,也不論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都應該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經批准可延長十五日。

一方面,根據《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以及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最長分別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六個月。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這些規定似乎又表明,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案件的審查起訴只要不超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即不違法。需要指明的是,如果肯定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即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限,按照《規則》規定,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移送的案件,審查起訴的實際時限是有所不同的。公訴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可以重新計算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因而審查起訴的期限自然相對要長。

二、檢察院不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型別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跟有沒有批准逮捕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受到影響的還是刑事案件本身,就算人民檢察院已經批捕了,案情比較複雜的情況下,從批捕到審查起訴的時間有可能都特別的長。假如對犯罪嫌疑人都沒有批准逮捕,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可能會更久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