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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自偵案件批捕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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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自偵案件批捕期限是多久

一、檢察院對自偵案件批捕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對自偵案件批捕期限最長是十四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執行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四條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

二、檢察院對自偵案件批捕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第一百二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一)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揚言實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的;

(四)一年內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六)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的;

(七)其他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條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一)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三)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積極參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

(一)曾經或者企圖毀滅、偽造、隱匿、轉移證據的;

(二)曾經或者企圖威逼、恐嚇、利誘、收買證人,干擾證人作證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與其在事實上存在密切關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

(一)揚言或者準備、策劃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二)曾經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要挾、迫害等行為的;

(三)採取其他方式滋擾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一)著手準備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

(二)曾經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經以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情形。

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這類案件才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雖然自偵案件當中是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但執行逮捕的話還要交由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