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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多長時間通知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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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多長時間通知家人

一、檢察院批捕後多長時間通知家人?

批捕後不會通知家屬,逮捕後,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專。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逮捕後偵查時間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三、批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批捕後也能取保候審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實際上,批捕跟逮捕是兩回事,對於檢察院來講,批捕後只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即可,沒有義務也不能去通知嫌疑人的家屬。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的批捕通知書以後,如果還沒執行逮捕就通知了家人,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