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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多長時間通知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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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多長時間通知家人?

一、批捕後多長時間通知家人?

我國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批捕的相關內容

檢察院不會以書面形式或者電話通知家屬。公安偵查階段的拘留時間一般是30天,報請檢察院後7天內回覆公安(批捕、取保候審或者釋放),作為家屬可以向當時負責的承辦民警瞭解案情進展,當然如果有委託律師,公安會聯絡律師辦理相關手續,再由律師來通知到家屬。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如果公安部門認為有必要對嫌疑人進行批捕的應當及時向檢察院請示,如果檢察院同意批捕的,應當在7日之內下達命令,那麼在公安部接到命令對嫌疑人進行批捕時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被批捕人的家屬進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