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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通知逮捕了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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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通知逮捕了多長時間開庭?

一、檢察院通知逮捕了多長時間開庭?

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跟同案犯到不到齊沒關係,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簡易程式是20天;如果案情複雜,每個階段可能延長。

二、《刑事訴訟法》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3、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以上就是有關批捕以後到開庭的具體情況,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認定時,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式和蒐集的相關證據來進行判罰的,所以是需要一定的時間來確定相關情況的,避免因法律適用錯誤而導致錯判和誤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