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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什麼標準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才能立案?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9W)

一、達到什麼標準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才能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一)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二)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裡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物件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藉機發洩不滿情緒。由於本罪是聚眾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於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並不要求行為人之間的故意聯絡十分緊密,只要行為人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為即可,並不要求各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動機完全一樣。

從擾亂後果看,如果給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帶來嚴重後果,造成惡劣影響,則為情節嚴重;從擾亂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節嚴重。

綜合上面所說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這種行為完全擾亂了我國的社會秩序,只要因此行為而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對聚眾的人員都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但一般在認定犯罪實事時都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這樣才能按此罪來進行處罰,對於聚眾的首要分子一般要比其他參加的犯罪分子刑法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