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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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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標準下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才立案?

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立案的標準是:有下列行為之一,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一)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二)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二、本罪的客觀認定條件是什麼?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在公共場所和交通線上,聚眾鬨鬧、靜坐、堵塞交通、攔截火車、汽車、電車、輪船;聚眾封鎖交通要道、車站、碼頭;強佔交通指揮設施;圍攻、毆打國家治安管理人員,阻礙交通民警指揮交通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為,而且是必須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且達到了情節嚴重。如果聚眾鬨鬧,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經治安管理人員勸阻後,馬上散去,並無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就不構成犯罪。因此,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員執行職務達到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行為:

(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是指糾集多人以各種方法對公共場所秩序進行干擾和搗亂,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場所聚眾起鬨鬧事;“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是指糾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車輛、行人不能通過,或者故意違反交通規則,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影響順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為。

(2)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即抗拒、阻礙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執行治安管理職務的工作人員依法去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為。上述兩種行為都是構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具體立案和判決情況,對於上述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聚眾擾亂的行為達到了嚴重情節的,是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