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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有區別嗎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5.4K)
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有區別嗎
我國刑法第192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第266條規定了詐騙罪。兩罪屬於特別罪名和一般罪名關係,對於符合集資詐騙罪行為要件的以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不以詐騙罪論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不同。詐騙罪侵犯的物件是某一特定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則是社會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