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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43W)

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一般包含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是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的,其次是為了非法佔有透支的信用卡的錢財額度達到一萬元以上的行為,即惡意透支。對於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的行為,只要詐騙金額累計超過5000元的就能夠在公安機關立案,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仿造真的信用卡的影象、花紋等製造出的卡,冒充真的信用卡,詐騙他人以獲取非法的收入。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支付購買商品等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是什麼 第2張

作廢的信用卡指的是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過期的不能繼續使用的,被銀行回收的信用卡,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則是通過不法手段佔用盜竊他人的信用卡違法行為的。

惡意透支的主要認定標準為持卡人在超過規定限額和規定的還款期限後拒不還款,並且該信用卡銀行在兩次催繳後超過了3個月的時間仍然拒不歸還的行為,可認定為惡意透支。一般包含以下幾種情況,持卡人明知自己的經濟能力,無法在規定的透支期限內還款,卻仍然大量的透支後長期不歸還,改變聯絡方式,拉黑銀行催款號碼,故意不接電話以逃避銀行催款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是什麼 第3張

以及持卡人為了進行違法活動而大量透支信用卡,例如吸毒、販毒等。或者為了非法佔有信用卡透支額度,而對自己財產進行轉移隱藏的行為。